《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局令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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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實施 |
2004年8月9日實施 |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器械的注冊與備案管理,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器械的注冊管理,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注冊或者辦理備案。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注冊,未獲準注冊的醫療器械,不得銷售、使用。 |
第三條 醫療器械注冊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擬上市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結果進行系統評價,以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過程。 |
第三條 醫療器械注冊,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系統評價,以決定是否同意其銷售、使用的過程。 |
第四條 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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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一類醫療器械實行備案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注冊管理。 |
第四條 國家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注冊管理。 |
第六條 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以自己名義把產品推向市場,對產品負法律責任。 |
第六條 生產企業提出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并在該申請獲得批準后持有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及時公布醫療器械注冊、備案相關信息。申請人可以查詢審批進度和結果,公眾可以查閱審批結果。 |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注冊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 |
第八條 國家鼓勵醫療器械的研究與創新,對創新醫療器械實行特別審批,促進醫療器械新技術的推廣與應用,推動醫療器械產業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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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和備案人應當建立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 |
第八條 申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產條件或者相關質量體系要求。 |
第十條 辦理醫療器械注冊或者備案事務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醫療器械注冊或者備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要求。 |
第六條 ……辦理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事務的人員應當受生產企業委托,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醫療器械注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要求。…… |
第十一條 申請人或者備案人申請注冊或者辦理備案,應當遵循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保證研制過程規范,所有數據真實、完整和可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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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注冊或者辦理備案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根據外文資料翻譯的,應當同時提供原文。引用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時,應當提供資料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 |
第十九條 ……申請材料應當使用中文;根據外文資料翻譯的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供原文。 |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或者辦理備案的進口醫療器械,應當在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已獲準上市銷售。 |
第二十三條 未獲得境外醫療器械上市許可的境外醫療器械,申請注冊時,參照境內同類產品注冊的技術審查要求執行(需要提交的材料見本辦法附件8、附件9)。 |
第十四條 境外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通過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配合境外申請人或者備案人開展相關工作。 |
第六條 ……申請境外醫療器械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在中國境內指定機構作為其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且,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委托中國境內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機構或者委托其在華機構承擔醫療器械售后服務。 |
第十五條 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編制擬注冊或者備案醫療器械的產品技術要求。第一類醫療器械的產品技術要求由備案人辦理備案時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產品技術要求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注冊時予以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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